***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606执474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桥隧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新宁镇文兴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可卡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良顺峰山旅游区内28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桥隧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可卡顿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15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可卡顿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桥隧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81245元及欠付款项的利息;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可卡顿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桥隧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0元;被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可卡顿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840.48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可卡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可卡顿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四川桥隧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可卡顿贸易有限公司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顺德新城创智城片区02-B-009号地块之四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经本院核查,上述不动产已被本院以(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并于2017年9月30日拍卖成交,由佛山市顺德区乐骏投资有限公司以6160万元的价格买受。
2.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3.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向有关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社区顺峰旅游区23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3××99),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2016)粤0606执12562号案拍卖,拍卖款为9010000扣除评估费25025元、佣金3000元后,余款8981975元优先支付给该案的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其他案件债权人无受偿。
查明在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0516号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可卡顿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变现处理,所得价款6160万元,执行款清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可卡顿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全部债务后,余款1353594元由本院(2017)粤0606民初14088号案【执行案号:(2018)粤0606执5855号】诉讼保全冻结。本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2017)粤0606执12974号财产处置告知书,上述执行款1353594元在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债权并扣缴相应执行费后,余款1039902元继续由本院(2017)粤0606民初14088号案【执行案号:(2018)粤0606执5855号】诉讼保全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可卡顿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广东竞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已经立案审理,案号为(2018)粤0606破11号,因该案尚在审理中,故本院暂未能进行分配处理。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18124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可卡顿贸易有限公司的款项因该公司破产审理而未被处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桥隧劳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47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林明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