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民初108号
原告:重庆商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未来大厦)1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商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商社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信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重庆商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重庆商社公司与京东信息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2.判令京东信息公司退还重庆商社公司货款10212.7万元;3.判令京东信息公司赔偿重庆商社公司资金占用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起诉日为38142336元;4.本案诉讼费以及因诉讼引起的其他费用由京东信息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6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重庆商社公司与京东信息公司签订5份《采购合同》,并向该公司依约支付合计10212.7万元货款,但京东信息公司至今未向重庆商社公司交货。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商社公司起诉本案所依据的5份《采购合同》,因涉嫌案外人合同诈骗罪,已全部纳入刑事案件审理范围。因此,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重庆商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商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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