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鑫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4-2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3583号

原告:山东华鑫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DLTA87。

法定代表人:山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杰青,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原告山东华鑫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华鑫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华鑫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姬广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 雪

书 记 员 王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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