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06民初14752号
原告: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匡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青山,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卫红,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东公司)诉被告袁卫红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青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卫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525778.67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原为原告方监理三部承包人,在被告承包期间项目管理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项目三部涉及的人员在监理三部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社保、医药费、劳保金工会经费、商业保险、培训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根据双方对账确认,截至到2018年3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66407.67元,尚欠原告垫付的其他款项159371元,两者总计525778.67元,上述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未偿还,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被告袁卫红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0日,袁卫红在《确认函》上签字,确认(1)本人承包项目部为:建东公司监理三部;(2)承包期限为:200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3)项目部固定人员构成:袁卫红、阮志忠,除2名固定人员外,根据项目需要,监理三部另有临时聘用非固定人员情况发生。(4)因项目管理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确认函第(3)点涉及的人员在监理三部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社保、劳保金、工会经费、商业保险、培训费等由承包人(即本人)承担;(5)建东公司作为承担人垫付了本确认函第(4)点所涉费用,截止到2018年3月30日,本人尚欠建东公司上述费用总计159371元未予偿还。(6)除本确认书第(5)项内容外,截至到2018年3月30日本人尚欠建东公司借款总计366407.67元未予偿还。(7)截至到2018年3月30日,合计第(5)、(6)项,本人尚欠建东公司总计525778.67元未予偿还。
同日,建东公司和袁卫红在对账单上分别签字盖章,确认欠款合计525778.67元。
建东公司提交了2011年12月28日与袁卫红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袁卫红签署《确认函》,确认与建东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关系及欠款525778.67元,现建东公司主张袁卫红清偿欠款525778.67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袁卫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卫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清偿525778.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0元,由被告袁卫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翼
人民陪审员 杨国峰
人民陪审员 崔 萍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