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210号
原告:***,男,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郧县,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喻兰欣,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武汉大颂莲花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武汉大颂莲花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6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