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7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一终字第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工业园区铭顺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武黄公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池灿辉。
委托代理人:**,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巨岩安。
委托代理人:**,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科大建筑设计研究院以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廊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汉华中科大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廊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悦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