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某某国际石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05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2民初11464号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2年6月1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国际石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国际石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发现,涉被告**国际石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案件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原告自愿申请驳回起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0元,予以退回原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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