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丰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西环江富源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1-04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1226民初774号
原告柳州市丰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路69号水晶印象写字楼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71840855G。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环江富源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环江县工业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122608118698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照,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丰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环江富源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西环江富源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冷库供货及安装合同》第十一条关于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向起诉方当地城市的人民法院讼诉。”,现原告柳州市丰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起诉方,应按合同约定管辖,向其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鱼峰区人民法院诉讼,故本案应移送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5月18日,原告柳州市丰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环江富源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冷库供货及安装合同》第十一条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向起诉方当地城市的人民法院讼诉。”该约定管辖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原告柳州市丰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起诉方,而其公司住所地在柳州市东环路69号水晶印象写字楼1-17号,属于柳州市鱼峰区的管辖地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约定管辖优先原则,则本案应由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广西环江富源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西环江富源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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