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2223民初99号
原告西宁立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34号赛博数码广场。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海晏县湟水河清养殖有限公司。住址:海晏县哈勒景乡。
法定代表人马某,男,汉族,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宁立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告海晏县湟水河清养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西宁立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立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起诉后,与被告海晏县湟水河清养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海晏县湟水河清养殖有限公司已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现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立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西宁立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娄仲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才仁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