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民初7310号
原告:***,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高安市。
原告:***,女,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王天赐,男,200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高安市,系原告王天赐母亲。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耕新,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侗族,住址湖南省会同县。
被告:深圳市满金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爱南路**联亨商务大厦****7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6B30Q。
法定代表人:代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南方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
法定代表人:李振平。
原告***、***、王天赐诉被告**、深圳市满金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王天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天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