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91民初448号
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季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7,610元,由原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