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4民初30号
原告:昆山市富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雷公泾路18号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9932234G。
法定代表人:叶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群,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冠琦,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谭家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2713786L。
法定代表人:李承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昆山市富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昆山市富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富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市富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元,由昆山市富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丽曼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欣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