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2914号
原告青岛亿星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小庄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661251413J
法定代表人冯良宗,总经理。
被告青岛田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即墨区田横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1639497128
法定代表人于兴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亿星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田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亿星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红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