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红法执字第924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暖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红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盛,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喀喇沁旗锦山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赤峰暖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兴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2014年3月28日,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天建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翼泰建筑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内蒙古翼泰建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