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2978号
申请人: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92209L,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江村。
法定代表人:沈嘉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W0MKU0A,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界牌镇全民创业园3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常州双欧板业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管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