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3民初13516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翠,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山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安(三A期)第8幢1单元6层10601室、10602室。
法定代表人:谢雨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晨,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山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翠及被告陕西山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晨、马鹏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1、原告委托被告办理西安凯旋城3、4、5#楼消防报建及1-6、12#楼及地下车库(不含商业部分)的消防验收工作,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2、合同金额为600000元,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原告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360000元,被告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经原告确认后两天内,原告向被告支付余款24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首付款360000元,并及时向被告提供了需报建、验收楼号的消防施工图纸,积极配合被告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但被告的工作迟迟不开展,至今未取得任何成效,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催促但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3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山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辩称,其已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有权取得相应的报酬,原告违约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无权要求其退还合同款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1、原告委托被告办理西安凯旋城3、4、5#楼消防报建及1-6、12#楼及地下车库(不含商业部分)的消防验收工作,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2、被告的基本义务为:负责为原告提供消防验收咨询、负责协助原告准备消防验收所需资料、负责与报检单位和消防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协助原告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3、合同金额为600000元,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原告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360000元,被告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经原告确认后两天内,原告向被告支付余款24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首付款360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的工作未开展且也无成效,故要求解除协议书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首期款360000元。被告辩称其签约后已去现场考察,也看了原告提交的图纸,但发现其中的4、5#楼存在违建等情形在现行的消防法规下无法通过验收,其为此还前往消防支队咨询,此后当年8月因政府发文城中村改造项目未通过消防也可先行办理房产证,故凯旋城项目不再委托原告办理消防验收,原告同样告知被告工作停止,但被告表示由于员工离职带走了资料,其无法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履行协议书而具体作出的工作。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转账记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照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消防报建及消防验收工作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被告负责为原告提供消防验收咨询、准备消防验收资料、协助原告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等,原告主张被告的工作未开展且也无成效,被告辩称其已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解除《协议书》并要求被告退还360000元合同款项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陕西山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陕西山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合同款项3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及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梦艺
人民陪审员 王德峰
人民陪审员 梁 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史丽娜
打印:相丽华校对:贺倩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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