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钰霖捷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9-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民终1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钰霖捷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重庆路锦绣华庭门面房49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审被告:乌苏市八十四户乡八十四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八十四户乡八十四户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3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上诉人新疆钰霖捷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苏市八十四户乡八十四户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42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钰霖捷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其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钰霖捷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雄 书 记 员 袁   静

新疆钰霖捷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