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82民初31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中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中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1133元,保全费1006元,合计2139元,由原告靖江市中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夏 冬
书记员 郑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