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7执162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儒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700MA44YRUC6E。
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贸易广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男,1970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汝南县。
河南儒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7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70000元及利息。
案件办理情况是:
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股权(工商登记),查询结果是:(1)***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
2、本院向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没有查到***的相关信息。
3、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66.29元、网络资金290.11元,合计2856.4元,该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受偿。
5、2021年10月20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8956.95元,该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受偿3925.82元,下余款项分配给其他案件申请人。
6、申请执行人河南儒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共受偿6782.22元。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惩戒措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河南儒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河南儒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未实现金钱债权数额为63217.7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
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义务未能提供(包括没有申请保全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资金已执行但不足额;其他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727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将录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到执行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提供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