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91民初192号
申请人:泰安市安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训柏,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勤军,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安站镇东路房村。
申请人泰安市安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2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为诉讼保全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安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宪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赵方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