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3行初35号
原告***,女,193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代理人段爱芹,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淄博市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住***。系原告***之女。
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马谦,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