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淄博前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2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3行初35号
原告***,女,193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代理人段爱芹,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淄博市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住***。系原告***之女。
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马谦,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昊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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