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147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大街**富赢苏园19-2-2203。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北兴荣街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