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1-19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147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大街**富赢苏园19-2-2203。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北兴荣街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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