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0223民初1875号
原告:互助县原野农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占俊,该公司经理。
被告:互助县塘川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村支部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互助县原野农林有限公司与被告互助县塘川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互助县原野农林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互助县原野农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互助县原野农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