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集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3-01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04民初181号
原告:福州集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15号海通广场1号楼8层3号。
法定代表人:朱立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涌、陈燕云,福建丛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福州集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众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集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涌、陈燕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集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集众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及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集众公司曾与***、连杨凯合作投资“生活电器部”,后因亏损三方同意终止合作。经结算,***应向集众公司分担亏损等项费用27030.15元。据此,***于2018年2月1日出具欠条确认:“兹欠福州集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金27000元,以后每月按1.5%的资金利息在每月30日付”。之后***陆续付息18个月,2018年7月份多付120元,但从2019年7月份后停付至今,经集众公司催讨无果。
***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与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日,***向集众公司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兹欠福州集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金27000元,以后每月按1.5%的资金利息在每月30日付”。
本院认为,集众公司持有***出具的借条,该借条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集众公司主张***向其返还借款本金2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欠条载明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应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2%计算。集众公司自认***已将利息支付至2019年7月31日(多付120元),故本案借款利息应按如下方式计算:按月利率1.5%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2%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州集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2%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并扣除120元);
二、驳回福州集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1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362.55元,由***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林 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田润泽
书 记 员  张 虹
附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附二:执行申请提示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查看更多福州集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福州集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