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罗定市泷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04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5381民初232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章,广东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定市泷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工业大道二路1号第四层第二十二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MA4WCMC13X。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罗定市泷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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