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付氏伟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县孟家院乡毛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2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821民初2771号
原告:承德县付氏伟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
法定代表人:付文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毛杖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主任。
原告承德县付氏伟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毛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县付氏伟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毛杖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承德县付氏伟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打井款、井房费用、水利配套设备费用合计28132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8日签订了打井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打井,被告在施工完毕后,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打井款项。现该项目已经完成,而且原告还垫付了水利费用、水利配套费用,但被告至今未付给原告打井款、水利费用、水利配套设备等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支付,为保证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毛杖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因为我们这个井打井的米数没有组长和组代表签字确认,价格高于市场价,打井不保水,我认为这种合同是对村民不利的,那些井有的井没有水了,原告没有组织相关人员验收,资金滞留又退回县财政了,合同没有履行招投标手续,没有开村民代表会和招投标的会,组长代表会也没开,没有商定价格,无法和村民交代,合同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是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有关部门仲裁,因为我上任才8个月,原告没有找我协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打井合同》,约定所施工的井按390.00元每米计算,施工完成后,打井款项必须一次性付清,如甲方拖欠尾款未按时结算,按当时银行利率的三倍结算。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确认该村1、2组打井深度60米、6组打井深度138米、11组打井深度60米、12组打井深度51米、15组打井深度51米、8组打井深度150米、井房3个、配套泵3个。1、2组及1个井房及1个配套泵的工程款已给付,原告本次起诉的是剩余的打井及井房、配套泵的工程款。由于井房及配套泵的价款在《打井合同》中没有约定,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施工的2个井房及配套设施的价款进行价格鉴定,2019年11月6日承德燕山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原告施工的2个井房及配套设施的工程造价为69443.36元,原告支付鉴定费6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打井合同》、原、被告陈述、***的询问笔录、鉴定报告及鉴定费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打井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打井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行了施工,施工结束后,双方对原告的施工量进行确认,涉及本案的为6组打井深度138米、8组打井深度150米、11组打井深度60米、12组打井深度51米、15组打井深度51米、井房2个、配套泵2个。所以原告为被告合计打井450米,每米390.00元,被告应给付原告打井款175500.00元。由于双方对井房及配套设施的价款未进行约定,经原告申请,承德燕山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原告施工的2个井房及配套设施的工程造价为69443.36元。所以被告应给付原告打井、井房及配套设施工程款合计244943.36元(175500.00元+69443.36元)。被告还应给付原告鉴定费6000.00元。对于原告的其他主张,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所以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毛杖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县付氏伟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打井、井房及配套设施工程款244943.36元、鉴定费6000.00元,合计人民币250943.36元。
二、驳回原告承德县付氏伟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9.90元,由被告承德县孟家院乡毛杖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雒**

承德县付氏伟业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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