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7503号
原告:山东汇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窑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6年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山东汇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汇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汇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丹
书 记 员 董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