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21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7503号 原告:山东汇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窑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6年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山东汇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汇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汇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丹 书  记  员   董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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