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高尚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3-16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2民初650号
原告:赤峰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范文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高尚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高尚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书面告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菊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曼

赤峰众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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