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丹民初字第1143号
原告丹阳市唯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正道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丹阳奥凯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男,1965年1月30日生,汉族,丹阳市人。
被告***,男,1942年9月20日生,汉族,丹阳市人。
原告丹阳市唯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正道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丹阳奥凯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丹阳市唯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