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利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02执6263号
申请执行人:*南利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省昆明金江小区3#地块M幢15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300007097050403。
委托代理人:***、**进,*南圣元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进,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利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0102民初72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0102执626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熊世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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