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9054号
原告:保定市英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北沟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
负责人:**。
原告保定市英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保定市英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英泰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市英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