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民初1132号
原告:沈阳金香玉餐饮管理机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严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安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阮征,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香港置信投资(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代表人:TANG,***。
第三人:辽*辽报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辽*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波,系辽*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金香玉餐饮管理机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大安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任主审),与审判员***、关宇*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第三人香港置信投资(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辽*辽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审理中,原告沈阳金香玉餐饮管理机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阳金香玉餐饮管理机构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金香玉餐饮管理机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681.75元,减半收取1***,340.88元,由原告沈阳金香玉餐饮管理机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关宇*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关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