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11民初392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东湛河南湛河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60531R。
主要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郏县东城街道八里营(洛界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8859003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增信基金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平顶山市财政局。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坤,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鹰威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7762940H。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农牧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渣元乡渣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31735487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郏县**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神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7945758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3年9月7日出生。
被告:***,男,1973年1月2日出生。
被告:***,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
被告:**,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平顶山分行)与被告平顶山市***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气体公司)、平顶山市中小企业增信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增信基金管委会)、平顶山市鹰威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威达机械制造公司)、平顶山市***农牧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牧林科技公司)、郏县**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磨料磨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平顶山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同时作为***气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农牧林科技公司法定代理人和市增信基金管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鹰威达机械制造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行平顶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气体公司偿还建行平顶山分行编号为建平小商流【2019】166《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截止2021年7月20日,尚欠本金4072215.03元及利息322161.8元,之后利息(含复利、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建平小商流【2019】166《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及结、计息方式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市增信基金管委会承担中小企业增信基金贷款风险补偿责任;3、判令鹰威达机械制造公司、**磨料磨具公司、***农牧林科技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7日,建行平顶山分行与***气体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建平小商流【2019】166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行平顶山分行为***气体公司提供贷款420万元,期限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6日。贷款年利率为4.35%(放款前一个工作日建总行公布的LPR利率为4.3%,加上5个基点即0.05%,逾期罚息利率为6.525%(即贷款利率上浮50%);同时市增信基金管委会自愿为***气体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增信基金贷款风险补偿,鹰威达机械制造公司、**磨料磨具公司、***农牧林科技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产生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建行平顶山分行于2019年6月26日向***气体公司发放了贷款420万元。***气体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21年7月20日,尚欠本金4072215.03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322161.8元。市增信基金管委会未履行中小企业增信基金贷款风险补偿责任;鹰威达机械制造公司、**磨料磨具公司、***农牧林科技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气体公司、***农牧林科技公司、***辩称:1.贷款属实,但目前企业困难,暂无还款能力,请求建行平顶山分行能延期还款;2.借款当初本想用该笔借款发展业务,后因省、市、县各级政府号召企业积极参与南水北调生态廊道建设,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为确保一渠清水永续北上增砖添瓦,***气体公司就将该笔借款全部用于南水北调生态廊道建设,公司私下一分钱未动;3.该笔借款去向有实物及公司凭证为准;4.***气体公司也是为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参与政府行为,为当地百姓和社会创造更好的生态环境,产生更大的生态效益。目前这1804亩生态林已初具规模。所以我们只能用该林地所产生的效益来偿还这笔借款。5.建行平顶山分行称要对该笔借款加收复利及罚息共计322161.8元,***气体公司认为这项要求不合适,该笔借款全部用于南水北调国家大型公益工程,纯属政府公益事业,建行平顶山分行作为金融部门也应该支持并积极参与国家公益工程及政府公益事业,很好地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制订出更多的优惠政策保护参与企业,所以建行平顶山分行要求***气体公司承担这项费用是不合理的。***气体公司会尽快多方筹措资金早日偿还这笔借款,请求建行平顶山分行能多给我们一些时间。
市增信基金管委会辩称:1.市增信基金管委会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平顶山市政府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7号)文件精神,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中小企业增信基金。市增信基金管委会成立的职责为负责中小企业增进基金业务的指导和管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市工信委主任任副主任、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局、市中级法院、人民银行平顶山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增信基金合作金融机构为成员单位,其并未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证照,也未作为其他组织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及管理活动;2.建行平顶山分行与市增信基金管委会之间的关系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而产生的平顶山市中小企业增信基金业务合同关系,与本案建行平顶山分行起诉要求市增信基金管委会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金融借款合同诉讼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市增信基金管委会与建行平顶山分行之间并未签订任何《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也未与建行平顶山分行之间发生任何金融借款合同关系;3.建行平顶山分行起诉要求市增信基金管委会承担责任的途径不符合双方之间的合作约定。根据平顶山市中小企业增信基金管理办法及建行平顶山分行与市增信基金管委会之间签订的《平顶山市中小企业增信基金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增信基金贷款发生逾期时,建行平顶山分行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市增信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并对企业进行追偿,采取必要措施。同时还约定,建行平顶山分行必须经过市增信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扣收政府增信基金和企业增信基金。现建行平顶山分行直接通过诉讼要求市增信基金管委会承担责任,并未按照合作协议及增信基金管理办法的约定要求主张增信基金代偿,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市增信基金管委会无义务向其支付增信基金。综上,市增信基金管委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与建行平顶山分行诉求的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请求驳回建行平顶山分行对市增信基金管委会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建行平顶山分行提交的证据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转存凭证、《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平顶山市中小企业增信基金业务合作协议、平顶山市中小企业增信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气体公司贷款利率及欠款说明。市增信基金管委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平顶山市中小企业增信基金业务合作协议、平顶山市中小企业增信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不能证实市增信基金管委会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市增信基金管委会的支付需达到的前提条件,在向借款人穷尽追偿措施无法完全挽回损失前,建行平顶山分行直接通过诉讼要求市增信基金管委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条件。***气体公司、***农牧林科技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鹰威达机械制造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上述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7日,建行平顶山分行与***气体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建平小商流【2019】166号),合同约定:***气体公司向建行平顶山分行借款420万元,用于偿还编号为建平小商流【2018】086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期限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6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上述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贷款转存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年利率为固定年利率,即LPR利率加上5个基点即年利率4.35%,在借款期内,该利率保持不变;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年利率6.525%);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气体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气体公司应在结息日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借款逾期的,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到期前,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2019年6月17日,建行平顶山分行(债权人)分别与保证人鹰威达机械制造公司、**磨料磨具公司、***农牧林科技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建平小商流【2019】166号—保01、保02、保05)、与保证人***和***、***和**分别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建平小商流【2019】166号—保03、保04)。约定:为确保***气体公司与建行平顶山分行签订的编号为建平小商流【2019】16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履行,保证建行平顶山分行债权的实现,保证人鹰威达机械制造公司、**磨料磨具公司、***农牧林科技公司、***、***、***、**均为涉案《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建行平顶山分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其他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019年6月26日,建行平顶山分行依约向***气体公司发放贷款420万元,***气体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截止2021年7月20日仍拖欠建行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4072215.03元、利息322161.8元。
另查明,2018年1月25日,市增信基金管委会(甲方)与建行平顶山分行(乙方)签订《平顶山市中小企业增信基金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第三条企业在乙方每次贷款时按不低于贷款额的2%缴纳企业增信基金,政府增信基金与企业增信基金共同组成增信基金池。乙方将按照实际到位的政府增信基金10倍的比例放大授信。借款企业的贷款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企业连带责任保证或不低于贷款额度60%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抵(质)押。第十条、贷款逾期时或贷款到期前,借款企业发生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应立即启动追偿机制,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甲方确认后,并书面回复乙方。逾期三个月后,按照代偿责任,甲方从企业增信基金中划付相应欠款补偿给乙方,补偿不足部分,双方按50%的比例进行分摊。当政府增信基金不足时,超出部分风险损失由双方另行商定。第十二条、甲方履行代偿责任后,乙方应及时向借款企业进行追索及执行担保,甲方应出具相应的文件及提供必要的帮助。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实际补偿比例偿还合作银行和政府增信基金,剩余部分补回企业增信基金账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建行平顶山分行与***气体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与鹰威达机械制造公司、***农牧林科技公司、**磨料磨具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与***、***、***、**签订的《自然人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建行平顶山分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气体公司发放420万元贷款,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气体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鹰威达机械制造公司、**磨料磨具公司、***农牧林科技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担保义务,现建行平顶山分行要求***气体公司归还所欠借款本息,要求保证人鹰威达机械制造公司、**磨料磨具公司、***农牧林科技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气体公司追偿。
关于市增信基金管委会是否承担涉案贷款风险补偿责任问题。本案是建行平顶山分行依据其与***气体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而起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行平顶山分行与鹰威达机械制造公司、***农牧林科技公司、**磨料磨具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与***、***、***、**签订的《自然人保证合同》均系涉案《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相关的从合同。建行平顶山分行以其与市增信基金管委会签订的《平顶山市中小企业增信基金业务合作协议》为据,要求市增信基金管委会针对涉案《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承担中小企业增信基金贷款风险补偿责任的诉求,与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对建行平顶山分行要求市增信基金管委会承担中小企业增信基金贷款风险补偿责任的诉求,本案不予合并处理。市增信基金管委会要求驳回建行平顶山分行该项诉讼请求的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顶山市***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4072215.03元、利息322161.8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及之后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建平小商流【2019】166号)约定的结、计息方式计算至借款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含利息的复利)。
二、平顶山市鹰威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农牧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郏县**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平顶山市***气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55.01元,由平顶山市***气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鹰威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农牧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郏县**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