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2民初3302号
原告:纪明中,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西藏鸿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席章文,职务不详。
被告:席中礼,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纪明中与被告西藏鸿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席中礼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原告纪明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纪明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德吉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