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广艺建筑声学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播州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2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黔0321民初5319号
原告成都广艺建筑声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广艺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播州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播州区文体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广艺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兆胜、黄建群,被告播州区文体局委托代理人徐求、熊良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6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协商签订《声学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现原告已制作设计方案并向被告进行了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7.1万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以原告设计方案指向的材料规格单一、没有参照、难以对比询价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的问题,因双方所签合同为《声学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设计方所设计的方案需满足声学设计相关指标,但未对设计指向的材料进行特别约定,被告亦未抗辩原告的设计方案不能达到约定的标准要求,对于设计方案所指向材料的采购非原告作为方案设计人的合同义务,故被告拒绝支付设计费用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原告成都广艺公司与被告播州区文体局协商签订《声学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成都广艺公司完成播州区体育馆、游泳馆的声学设计工作,设计费用为11.8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时支付3.5万元,声学图提交审核通过付款7.1万元,余款在声学竣工检测完成后付清,同时约定设计方案达到《体育场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和参照同济大学设计院建筑声学要求指标。后原告成都广艺公司完成了设计工作并向被告播州区文体局提交了相应设计方案。2017年5月11日,被告播州区文体局以原告设计的材料规格在市场上比较单一,没有参照难以对比为由发函至原告成都广艺公司,要求原告成都广艺公司调整设计材料规格,原告成都广艺公司收到函件后亦进行了回复,明确对被告提出的调整要求予以拒绝。被告播州区文体局为此亦拒绝支付约定的设计费用7.1万元,酿成本案诉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声学设计合同》等在卷佐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
一、由被告遵义市播州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广艺建筑声学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7.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已减半),由被告遵义市播州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高澜
书记员  何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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