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小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平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9-22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2民初4406号 原告:福建省小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611号福建火炬高新技术创业园1号楼4层东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NJ8K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溪路121号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79769137N。 法定代表人:**坤,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小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平万翔网络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要求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按规定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小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按规定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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