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14793号
原告:安徽康泰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香枫创意园****。
法定代表人:童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朕,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星星,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张国航,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二:桐城市皖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源路南侧iv>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被告三: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西路**iv>
主要负责人:彭加林。
原告安徽康泰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航、桐城市皖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康泰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康泰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康泰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郑明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为丽
书 记 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