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终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市工商局大楼西侧润华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9737H。
法定代表人:庄佟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创投大厦**会信用代码913509027053026742。
法定代表人:陈仰英,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用代码91310107425014619A。
法定代表人:高康,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90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游 翔
审判员 高晓燕
审判员 林 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冬平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