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5民初18620号
原告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
负责人岳会芳。
委托代理人门园园、***(实习),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意利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郑州意利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年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贾威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