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任丘市程瑞达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4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088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任丘市程瑞达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梁召镇西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07207834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任丘市程瑞达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程瑞达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程瑞达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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