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6执56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申请人:武汉安吉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亭一路**。
法定代表人:卢超,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劳人仲裁字(2017)第659号裁决书,于2019年7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安吉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安吉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9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案件受理费132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68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安吉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安吉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5275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应得收入及相应的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