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55041号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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