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086号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昀嘉兰(莎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动研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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