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3174号
原告:四川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义西街****。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林,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四川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四川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四川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