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优艺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23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1976号

申请人:深圳优艺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湖路25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98472T。

法定代表人:何易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青,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1630D。

法定代表人:何永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珍,广东普罗米修(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708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1175.5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原冻结案号为(2020)粤0309执保1312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元 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金经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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