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6793号
原告:昆山翔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时周市镇长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52195445。
法定代表人:黄庆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隆通和智能车库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朝阳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7532688L。
法定代表人:周汝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山翔固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隆通和智能车库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翔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婧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