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绵阳市旭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7-2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03执2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平武县,住绵阳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旭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337766298M,住所地:绵阳市滨江路10号水韵滨江小区4号楼3楼1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2)川0703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被执行人绵阳市旭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辉公司)支付**货款及人工费32329元及资金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旭辉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保险等进行查询,又通过传统查控手段对其不动产进行查询,对其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旭辉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关联,****公司在四川省内现有为被执行人的案件37件,已结案件24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基本以终本方式结案。截至2022年7月2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本院已依法将旭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与**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2)川0703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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