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3530号
原告:青岛三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城子社区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72085839A。
法定代表人:*家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惠文,山东正义之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海欣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524640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胜利油田油建华大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东(安泰103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163055B。
法定代表人:*大力,经理。
被告:东营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河口区六合街道协胜村别墅233号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CLK133L。
法定代表人:生娟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海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北、海滨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T005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三创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海欣仓储有限公司、胜利油田油建华大实业总公司、东营铭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青岛三创塑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三创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