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130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裴世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恒,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云,广东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李志权,员工代表。
原审原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负责人:赵晓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达聪,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曾昭铭,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上诉人广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纽约佛山公司)、原审第三人曾昭铭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7民初96、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于作出判决:“一、原告(第三人)广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工资15200元;二、原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在未结清原告(第三人)广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告**的上述工资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1)粤0607民初96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第三人)广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1)粤0607民初101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其上诉主要内容是:***公司已经完成了相关款项的结算,应当视为履行完毕。案外人曾昭铭未履行结算义务,与***公司无关,不应当要求***公司重复履行支付义务。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北京纽约佛山公司辩称,北京纽约佛山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北京纽约佛山公司支付工资或对其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曾昭铭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公司上诉称其已经完成了相关款项的结算,应当视为履行完毕,曾昭铭未履行结算义务与其无关。经审查,***公司在案涉《佛山市××项目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均明确表示委托曾昭铭作为其代理人,全权处理案涉工程的一切事宜,对曾昭铭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所实施的行为予以认可。本案中,曾昭铭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案涉工程中招聘**的行为依法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亦曾出具《工程联系单》,同意代付**的劳务工资并随函附上其盖章的对应工资支付表,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公司向**支付工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陈星星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振宇
书 记 员 李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