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金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2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28民初2371号
原告:济宁市金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羊山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8399525XY。
法定代表人:刘来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真,金乡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原告济宁市金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宁市金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来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宁市金利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复合板款31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被告承包了关山食品厂的钢结构大棚工程时,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复合板价款36100元,2017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时,被告以关山食品厂提出质量有问题为由,未付款,并打证明一张,后被告与关山食品厂的问题已经解决,被告于2020年1月24日仅仅支付5000元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剩余货款31100元,被告的行为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法院判决。
***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复合板,于2017年6月30日向原告出具证明:今收到复合板共36100元,因板有质量问题,未付款,与甲方(关山食品厂)协商解决好以后再付款。2018年12月24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来岁向被告电话催要复合板款,被告称“我赶快的想法弄。”2020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转账5000元。原告称该5000元系被告向其支付的复合板货款,下欠31100元至今未付。被告未到庭,视为对其答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陈述:被告已付款5000元,说明被告已经和关山食品厂协商解决好了,应予以付款。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金利钢结构有限公司向被告***供应复合板,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仅支付5000元,下欠货款31100元未支付,被告在付款条件成就后,仍未付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311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宁市金利钢结构有限公司货款31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明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莹
书记员王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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